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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蘇俊傑
周世明
上列
聲請
人就原告鍾傳媚與
被告
臺北市圓山金城管理委員會、温卲宸(即億旺防水抓漏工程行)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第2款規定,預納
裁判
費新臺幣各1000元。茲限
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各自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