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882號
原 告 吳芃萱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有
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
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