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897號
原 告 鄭洧騏
被 告 蔡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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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