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黃蓓翎
江亭慧律師
洪兆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小明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追加騰曜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陳馨隆、陳秋桂、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
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書狀記載騰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其
法定代理人暨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國民身分證號碼,亦未記載陳馨隆之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陳秋桂之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是原告雖記載「待查」,惟單有「姓名」或「名稱」而無其他足資識別
當事人同一性之資訊(亦不清楚追加之該等自然人與該等公司之關係),本院無從調查,不足以特定
本件追加審判之對象,亦無從送達。
爰依
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各該當事人之
戶籍謄本、公司登記資料等足資識別當事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各該部分之
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