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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廖祐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前經原告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9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原告逾期今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