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989號
原 告 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巨暘醫療器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商亞太醫療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
理人 林恒毅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張致祥律師
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次按
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
期間內提付
仲裁。但
被告已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
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其訴,
仲裁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依被告聲請,於民國115年7月6日依
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
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
翌日起20日內將本件提付
仲裁,並向本院陳報,逾期即駁回其訴,原告已於115年7月15日收受該裁定,
惟迄未向本院陳報已將本件提付
仲裁,依
前揭規定,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事由,
爰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依仲裁法第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