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楊啓隆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