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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      告  順鑫家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雅玲  
被      告  李宇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陳報地址有遺漏,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日15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