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謝曉華
被 告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魏玉娟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經
公證之和解
暨還款協議書第17條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