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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慧瓊  
被      告  利碁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宗翰  
被      告  李宗翰律師即吳明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當事人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於民國115年4月15日16時30分在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