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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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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吳淑華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