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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昱峰  
被      告  優固華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啓成  

被      告  劉佳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所訂立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21條約定(見本院卷第23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二、被告優固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優固華實業公司)及被告劉啓成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優固華實業公司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及111年10月27日邀同被告劉啓成及被告劉佳昀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就優固華實業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限額內負連帶償付責任。優固華實業公司於111年5月5日向伊借款12筆合計1,901萬95元。前開借款雖尚未屆期,優固華實業公司僅清償本金878萬2,509元,及繳付利息至114年7月20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尚欠本金1,022萬7,58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各被告答辯如下:
 ㈠被告優固華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劉啓成則以:伊確實有向銀行貸款並請被告劉佳昀當保證。後來因公司經營不下去,所以還不出錢等語。
 ㈡被告劉佳昀則以:伊為連帶保證人確實應該負責,但伊之能力難以負擔這筆債務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6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之規定,應屬自認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翊哲
附表:請求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

1
109,167元
2.875%
自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436,590元
2.875%
自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3
118,293元
2.875%
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4
473,134元
2.875%
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5
24,401元
2.875%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6
107,360元
2.875%
自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7
90,004元
2.875%
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8
376,380元
2.875%
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9
325,450元
2.875%
自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0
1,301,688元
2.875%
自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
1,373,025元
3.93%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2
5,492,094元
3.93%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本金10,227,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