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張建發
被 告 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雖對
上開補費裁定提起
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669號、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