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熱浪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黃翊華律師
紀柔安律師
被 告 林奕丞
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200萬元及
遲延利息,
惟被告住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12樓之1」,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且
業據被告陳明(見本院卷第64頁),經被告
抗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100至101、156至157頁),原告已具狀表明同意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見本院卷第158頁),依
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