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陳王月桂
陳良通
陳惟煬
陳翠珉
共 同
朱敬文律師
被 告 張玄德
被 告 昌立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未預納足額之
裁判費。查
本件追加後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參仟玖佰零柒萬玖仟壹佰參拾伍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5/12),見本院卷第13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貳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佰貳拾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原告尚應補繳參仟參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