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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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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林珊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發票日期

1
正航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白章珍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
無記載
70,000元
GE1044033
114年4月1日
2
正航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白章珍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
無記載
70,000元
GE1044034
114年5月1日
3
正航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白章珍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
無記載
70,000元
GE1044035
114年6月1日
4
正航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白章珍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
無記載
70,000元
GE1044036
114年7月1日
5
正航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白章珍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
無記載
70,000元
GE1044037
114年8月1日
6
正航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白章珍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
無記載
70,000元
GE1044038
114年9月1日
7
正航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白章珍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
無記載
70,000元
GE1044039
114年10月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