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洪春枝
代 理 人 洪榮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雋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1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