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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林芊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62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發行公司: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092-ND-0046398-1
1
1000
2
092-ND-0046399-3
1
1000
3
093-ND-0059909-9
1
1000
4
093-ND-0059910-5
1
1000
5
093-ND-0059911-7
1
1000
6
093-ND-0059912-9
1
1000
7
093-ND-0059913-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