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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北大荒飲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輝  
代  理  人  劉喆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北大荒飲食有限公司 劉慶輝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無記載
72,400元
FA0256656
114年9月30日
2
北大荒飲食有限公司 劉慶輝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無記載
116,320元
FA0256660
114年9月30日
3
北大荒飲食有限公司 劉慶輝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無記載
78,970元
FA0256664
114年9月30日
4
北大荒飲食有限公司 劉慶輝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無記載
56,100元
FA0256653
1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