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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劉佳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6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