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謝慶生  住○○市○○○路0段000巷0弄00號之一                         0樓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6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