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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翊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凱  
代  理  人  李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2月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2月26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期日
1
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翊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98,000元
AN1604048
1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