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陳世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理 由
一、如主文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76號
公示催告。
二、查前項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