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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張禮仁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