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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詹曉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經貿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9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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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