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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元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崇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1
協宸有限公司
杜富敏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竹圍分社
元材工程有限公司
14,700元
FE0577787
1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