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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吳明蓁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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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