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蔡東松之
遺產管理人 )
代 理 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謝馥蔓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0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