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蔡東松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謝馥蔓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