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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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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系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益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民國)
拉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乙中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系泰機電有限公司
22,365元
AR2692291
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