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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尚允環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苾賢  
代  理  人  楊庭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民國)
1
益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尚允環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31,500元
RB1016635
11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