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48號
王丁輝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秀英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許王玉慧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翁志誠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潘建羽
聲 請 人 翁崇彬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翁碧霞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翁翠霞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宗琦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淑容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淑婷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美智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美雲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陳周美捉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陳俊嘉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伯輝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伯昌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淑芬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潘美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1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附表2所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附表3所示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附表4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附表5所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均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1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