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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李素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台北富邦銀行西湖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延祥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元
3166220
1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