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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郭徐州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