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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加耐力油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全  
代  理  人  李家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加雯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7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加耐力油封有限公司 李忠全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成分公司
辰鈦有限公司
16,065元
JD5677250
1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