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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丞偉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倫言  

代  理  人  張琍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本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付款地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期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璟儒行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丞偉精密有限公司
115年1月31日
115年1月31日
283,472元
CK017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