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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8 年度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0一號   原   告  丁茂盛即丁茂盛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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