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親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七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格之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否認子女之訴,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 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原告提出之訴狀,僅記載乙○○為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俊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