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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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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親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七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格之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否認子女之訴,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 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原告提出之訴狀,僅記載乙○○為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俊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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