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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瀧信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基本放款利率(現年息.九二一五%)及 (現為年息九.五%)」之記載,應更正為「(現年息九.二一五%)及(現為年息 九.五九%)」。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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