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
勞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叁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陸仟柒佰捌
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叁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壹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