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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被告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叁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柒佰捌 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叁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壹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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