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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婚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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