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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0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俱樂部發支付命令   ,被告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俱樂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元,      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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