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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其他約定 事項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俞慧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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