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邱鈴雅
被 告 乙○○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文育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