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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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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議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五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呂鈞鴻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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