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堉璘
送達代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卷附授
信約定書影本第十二條之記載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
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