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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張又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元,      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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