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道存
送
被 告 甲○○
乙○○
右
當事人間
撤銷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裁定限期命原
告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