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林明漲
被 告 甲○○
乙○
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其他約定
事項第十一條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慕芳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