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0四號   原   告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龍   訴訟代理人 王麗珍   法定代理人 袁陳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