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0四號
原 告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天龍
訴訟代理人 王麗珍
法定代理人 袁陳美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