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六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叁佰伍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零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
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