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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六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零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 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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